2016年《初级会计实务》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资 产
第一节 货币资金
(一)现金管理制度
包括现金使用范围、库存现金的限额和现金收支规定。现金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到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交通不便地区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现金收支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二)现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科目,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当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现金的清查
如果账款不符,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计入管理费用。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科目,借方登记企业银行存款的增加,贷方登记企业银行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企业实际持有的银行存款的余额。
企业应该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二)银行存款的核对
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
1.未达账项
银行存款的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调整未达账项)。
①企业已收,银行未收。(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大于银行对账单余额)
②企业已付,银行未付。(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小于银行对账单余额)
③银行已收,企业未收。(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小于银行对账单余额)
④银行已付,企业未付。(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大于银行对账单余额)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补记式
第一,企业已记,银行未记,调银行;
第二,银行已记,企业未记,调企业。
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用于核对账目,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其他货币资金:
(一)其他货币资金内容
其他货币资金是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账务处理
1.银行汇票存款
定义:指由出票银行签发并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就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
汇票办理:汇款单位(申请人)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与预留在银行的签章要一致);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一并交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的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的有关栏内,到银行办理款项入账手续;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背书转让: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一个月,超期的银行将不予受理
汇票的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账务处理:企业填写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贷记“银行存款”;用汇票购货并收到有关发票时,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采购完毕收回余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销货单位收到汇票、填制进账单到开户银行办理入账手续时,根据进账单和销货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银行本票存款
定义: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分类: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本票的办理:申请人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在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有效付款期内,银行见票即付。超过提示付款期的,银行不予受理。
本票的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同汇票)
账务处理:企业填写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贷记“银行存款”;用本票购货并收到有关发票时,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销货单位收到本票、填制进账单到开户银行办理入账手续时,根据进账单和销货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要求退回本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用银行本票款直接购买办公用品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3.信用卡存款
定义: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而存入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信用卡是银行卡的一种。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是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特约单位需要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进行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分类: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可直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首月最低的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金额的10%;准贷记卡的持卡人须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账务处理:企业填写“信用卡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存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贷记“银行存款”;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时,根据付款凭证和相关发票账单,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需续存资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贷记“银行存款”;如不使用要销卡时,将余额转入基本户,不得支取现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
4.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定义: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开具信用证而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当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
账务处理:企业填写“信用证申请表”,将信用证保证金交存银行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回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贷记“银行存款”;企业接到开证行通知,根据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回开户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5.存出投资款
定义:指企业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根据有关规定存入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投资款专户的款项。
账务处理: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贷记“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6.外埠存款
定义:指企业为了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外埠账户的办理:企业将款项汇往外地时,应填写汇款委托书,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汇款;汇入银行以汇款单位名义开立临时采购账户,该账户的存款不计利息、只付不收、付完清户,除了采购人员可以从中提取少量现金外,一律采用转账结算。
账务处理:企业将款项汇往外地开立采购专用账户,根据汇出款项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贷记“银行存款” ;收到采购人员转来供应单位发票等报销凭证时,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采购完毕,收回剩余款项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概述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人:应收票据,债务人:应付票据)
比较:银行汇票,记入“其他货币资金”。
(二)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取得应收票据和收回到期票款
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应收票据的转让
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的内容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二)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回应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包装费、运杂费时: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4.收回代垫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5.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6.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如果期末余额在贷方,则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关键用途是填资产负债表。
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企业应该设置“预付账款”科目,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直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关键用途是填资产负债表。
企业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当预付货款小于采购货物所需支付的款项时,应将不足部分补付,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预付货款大于采购货物所需支付的款项时,对收回的多余款项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主要内容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
其他应收款应当按实际发生的金额人账。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应收款项减值:
(一)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等),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就是坏账。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定应收款项减值有两种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备抵法确定应收款项的减值。
1.直接转销法
采用直接转销法时,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即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备抵法
备抵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
(1)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
(2)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
(二)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登记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和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第三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反映和监督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不计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人账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人账金额。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人投资收益。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
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构成当期利润。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原计人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为投资收益。
第四节 存货
存货的概述:
存货的内容: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1.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等。
2.在产品是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是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的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
7.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构成了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
8.委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
存货成本的确定:
1.存货的采购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
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的加工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的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和劳务提供人员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3.存货的其他成本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设计产品发生的设计费用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存货的成本,实务中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2)自制的存货,包括自制原材料、自制包装物、自制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等,其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的各项实际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其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
但是,下列费用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计入存货成本。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日常工作中,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如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会计期末应调整为实际成本。
在实际成本核算方式下,企业可以采用的发出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
1.个别计价法。
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采用这一方法是假设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是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
个别计价法的成本计算准确,符合实际情况,但在存货收发频繁情况下,其发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较大。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2.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具体方法是:收入存货时,逐笔登记收入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存货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逐笔登记存货的发出成本和结存金额。
先进先出法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但较繁琐;如果存货收发业务较多、且存货单价不稳定时,其工作量较大。
在物价持续上升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而发出成本偏低,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或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收入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采用加权平均法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比较简单,有利于简化成本计算工作,但由于平时无法从账上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及金额,因此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4.移动加权平均法
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库存原有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
原有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采用移动平均法能够使企业管理当局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但由于每次收货都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价,计算工作量较大,对收发货较频繁的企业不适用。
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原材料具体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原材料的日常收发及结存,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一)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1.原材料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原材料”科目用于核算库存各种材料的收发与结存情况。在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时,本科目的借方登记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在途物资”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即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购入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应付账款”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登记企业因购入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尚未支付的款项,借方登记支付的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预付账款”科目用于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将此业务在“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2.原材料的账务处理
(1)购入材料
由于支付方式不同,原材料入库的时间与付款的时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
①货款已经支付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同时材料已验收入库
②货款已经支付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货尚未验收入库
③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④货款已经预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2)发出材料
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确定,可以由企业从上述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选择。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1.原材料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原材料、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
“材料采购”科目借方登记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借方大于贷方表示超支,从本科目贷方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借方;贷方大于借方表示节约,从本科目借方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贷方;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反映企业已入库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方登记超支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节约差异,贷方登记节约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差异。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即超支差异);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次啊聊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即节约差异)。
原材料实际成本=“原材料”科目借方余额+“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借方余额(或-“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方余额)
2.原材料的账务处理
(1)购入材料
①货款已经支付,同时材料验收入库。
(2)发出材料
月末,企业根据领料单等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结转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当根据所发材料的用途,按计划成本分布记入“成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企业日常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的材料成本应有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进行结转。
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
如果企业的材料成本差异率各期之间是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分摊本期的材料成本差异。年度终了,应对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核实调整。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
包装物:
(一)包装物的内容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核算内容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记入"生产成本"科目;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记入"销售费用"科目;
3.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记入"其他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科目。
(二)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包装物的增加变动及其价值损耗、结存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进行核算。
(1)对于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根据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反应其实际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1.生产领用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包装物
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其计划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低值易耗品的内容
低值易耗品通常被视同存货,作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其他用具等。
(二)低值易耗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
低值易耗品等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定义和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金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采用分次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单次平均摊销额。分次摊销法适用于可供多次反复适用的低值易耗品。
在采用分次摊销法的情况下,需要单独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和“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和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
1.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继续加工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1.发出物资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
3.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库存商品:
(一)库存商品的内容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库存商品具体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等。
(二)库存商品的账务处理
1.验收入库商品
对于库存商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当库存商品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
2.发出商品
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应结转其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通常还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1)毛利率法。是指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和折让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这一方法是商品流通企业,尤其是商业批发企业常用的计算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和期末库存商品成本的方法。
(2)售价金额核算法。是指平时商品的购入、加工收回、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商品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结存商品的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
对于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企业(如百货公司、超市等),由于经营的商品种类、品种、规格等繁多,而且要求按商品零售价格标价,采用其他成本计算结转方法均较困难,因此广泛采用这一方法。
存货清查:
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存货清查发生盘盈和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期末处理后该账户无余额。核算时分两步:第一步,批准前调整为账实相符;第二步,批准后结转处理。
(一)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注意与库存现金盘盈账务处理的区别。
(二)存货盘亏及毁损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盘亏及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计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赔偿后的净损益,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注意与库存现金盘亏账务处理的区别。
存货减值
(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其中,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是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转回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内容: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包括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注意:
第一,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
第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反映和监督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取得、收取利息、出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还应当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取得
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所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持有
企业在持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期间,所涉及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核算发生的减值损失。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在持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实际利率在相关金融资产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计算的各期利息收入与名义利率计算的相差很小,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替代实际利率使用。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其账面价值高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企业应当将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应当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出售
企业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还应当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六节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念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所发生的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此外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会计处理是: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计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除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3.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金额的确定
1.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比较: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比较。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当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核算。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流动资产的准备可以转回,非流动资产的准备不可以转回。)
第七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内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但这些金融资产没有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分别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
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末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股票),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束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科目。
2.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应当按照该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
1.企业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日。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应减记的金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直接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己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当在原己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转回,同时调整资产减值损失或所有者权益。
(1)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照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日。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出售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科目,按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照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八节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概述
1.固定资产概念和特征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按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综合分类,即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可把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为七大类。
(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了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取得、计提折旧和处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还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核算。
2.固定资产的取得。
(1)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不可抵扣的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2)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3.固定资产的折旧。
(1)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人账的土地。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当记人“累计折旧”科目,并根据用途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人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人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人管理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人销售费用;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额应计人其他业务成本。
4.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从该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中扣除;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5.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6.固定资产清查。
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充分挖掘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清查固定资产的损溢,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7.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1.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一,企业以经营方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第二,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届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屋等。
出租的建筑物应是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自用房地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的厂房、办公楼、经营用土地等。
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或“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的,应当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或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当分别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或“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科目,比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分别核算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租金收入、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实现的收入和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或进行摊销、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结转的成本。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
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
①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2)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3)内部转换形成的投资性房地产
①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按照该项存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或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模式)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方余额情况下,亏)
存货跌价准备
贷:开发产品(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方差额情况下,赚)
②企业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地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
累计折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方余额情况下)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方余额情况下)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持有期间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1)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2)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1)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且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3)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①借:银行存款(处置收入净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②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①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②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或借记)
③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或相反分录)
第九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概述
1.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认为其具有可辨认性: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有关的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等。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内容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
二、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1.无形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反映和监督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和处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还应当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2.无形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主要方式有外购、自行研究开发等。
(1)外购无形资产。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人研发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转入无形资产。如果无法可靠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3.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2)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当月起开始摊销,处置当月不再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
企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4.无形资产的处置
企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扣除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5.无形资产的减值
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应当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外的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为了反映和监督长期待摊费用的取得、摊销等情况,企业应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